《彩票管理办法》是否有点“自相矛盾”?

作者:盛大林2009-05-1416:09:20发布于:博客中国分类:默认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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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日,国务院公布了《彩票管理条例》,将从今年7月1日起实施。拥有22年历史的我国彩票将告别“无法可依”。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表示,保障彩票开奖公开和公正,加强彩票的资金管理,是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为了以制度保障彩票开奖的公开、公正和安全,《条例》规定: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应当按照批准的彩票品种的规则和开奖操作规程开奖。国务院民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和省(区、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彩票开奖活动的监督,确保彩票开奖的公开、公正。(据5月13日《中国青年报》)



彩票发行终于“有法可依”了,这确实是一件好事儿。但我更看重的是“公开”的原则首次得到确立。《条例》第四条明文规定:“彩票的发行、销售和开奖,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二十一条也规定:“……应当加强对彩票开奖活动的监督,确保彩票开奖的公开、公正。”而在2008年1月财政部颂布的《彩票发行与销售管理暂行规定》以及其他相关规定中,都有“彩票机构对中奖者个人信息负有保密责任,未经中奖者本人同意,不得对外公开”或类似的内容,在那些旧《规定》中不仅找不到“公开”的原则,而且只有限制“公开”的内容——这不能不说是一个很大的变化。



不过,在通读《条例》后,我又吃惊地发现,它在第二十七条又规定:“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彩票代销者以及其他因职务或者业务便利知悉彩票中奖者个人信息的人员,应当对彩票中奖者个人信息予以保密。”前面把“公开”确定是原则,而且要“确保开奖的公开”,后面却又说“应当对彩票中奖者个人信息予以保密”,这是不是有点自相矛盾呢?



“确保开奖公开”,怎么样开奖才算是公开?中奖者无名无姓的公布结果算是“公开”吗?中奖者戴着面罩去领奖算是“公开”吗?应该不算,因为公众根本不知道中奖者是谁,更不知道他跟彩票发行机构的工作人员是什么关系。换句话说,中奖者个人信息是开奖信息中的核心内容,不公开中奖者的个人信息就相当于没有公开,至少不能算是充分的公开。



公开是公正的保障。由于摇奖、开奖等环节的不公开,已经发生了多起彩票发行事故,比如北京的“双色球转播”事件、西安的“宝马彩票案”事件,等等。尤其是 “宝马彩票案”还是由于意外的事故而引发的,人们有理由怀疑还有更多的问题被保密制度所掩盖,而开奖的公开肯定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避免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



有一点必须强调,那就是中奖者的个人信息并不是什么个人隐私,因为彩票发行是政府的公务活动,包括中奖者在内的所有购买彩票者都是这一公务活动中的当事人,既然参与了这一公务活动,就不能隐瞒自己的身份。事实上,很多中奖者都自愿公开了自己的身份。在美国等很多国家,中奖者的身份也都是公开的。



当然,身份的公开确实可能给中奖者带来一定的纷扰,出于最大限度保护中奖者的考虑,也可以采取一些缓冲的措施,比如延时公开,即在一定时限后(比如1年或5年)公开中奖者的个人信息。不管怎样,一直保密下去都是不应该的。

本文作者:盛大林

文本出处:博客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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